单位内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工作收入差距大,这是实实在在的事实。要实现同工同酬,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永远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呢?
一、什么是编制?严格地说,所谓的编制,其实就是一个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数量的最高限额。实际工作人员的人数少于编制数量,叫缺编;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多于编制数量,叫超编。一般要求是即不能缺编,也不能超编,要刚刚好。之所以实行编制管理,是为了从根本上控制住人员数量,并把好工作人员进口关,以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整体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努力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工作人员的数量无限制地膨胀。目前,所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编制这个概念往往与机构这个概念紧密联系,这就是所谓的机构编制工作。所谓的机构,就是由党委、政府决定设立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从机构数量和人员数量这两个方面入手,既控制住机构数量,又控制住每一个机构内部的人员数量,从而实现总量控制。以前,通常在各级地方政府都设有机构编制委员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真正的办事机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谓的编办是也。现在己经划归地方党委组织部直接管理。
二、目前主要的编制类型和人员类型有哪些?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编制类型: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行政编制适用于党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非常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党政机的正式工作人员有两种编制:公务员,机关工人。都实行编制管理,不能超编。
事业编制适用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的有三种不同的编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也都实行编制管理。
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就分为以上五种类型。有编制的职工,意味着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配套缴费部分;都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的人员管理,可以正常地晋升工资,提拨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岗位等级;都在组织、人社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实名登记,人员的调动也都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总之一句话:只要政策上有规定的一切待遇,都可以享受。
三、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主要类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类:1、临时工。基本的特点是:只与单位签定了一份简单的合同,甚至仅仅只是口头约定。涉及人数不多,工作相对简单,好多还是后门货,工资比较低,只要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一般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支付,绝大多数单位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领导一句话就可以让其失业,标准的单位边缘人。2、劳务派遣工。这是首先从企业开始慢慢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现在已经蔓延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并且规模越来越大。本来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完全由公司负责。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只是劳务派遣公司赚取业务收入的一种方式。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用工单位按合同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即可。从法律的角度讲,劳务派遣工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用工关系。通俗地说:相当于用工单位出钱请了一些干活的人,只是有一定的期限而己。毫无疑问的是: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并不高,公司还要再剥一层皮,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当然不可能高。所以说,劳务派遣工是现代廉价劳动力,与单位正式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很大,其地位是十分尴尬的。就其来源而言,绝大多数还是刚出校门、没有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生。3、半官方的招聘工。他们肯定没有正式编制,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相对低一些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总体上,待遇相对要好一点。在具体操作上,由官方核定人数和待遇,由用工单位定向招聘,也由财政部门负责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只是借用了劳务派遣这件外衣,绕开编制政策的限制,实质性地招聘的工作人员。近几年,这种方式越来越多见。
四、单位内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工资收入差距大,怎么实现同工同酬?在现行政策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要实现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是根本不可能的。理由也极为简单:编外人员压根儿就不是合格的工作人员,根本就不是按机关、事业单位要求的“凡进必考”方式招录使用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自然也不能与在编人员享受相同的待遇,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所谓的名不正、言不顺是也。
这话听起来十分扎心,也很残酷,但确实是真正的症结所在。有些人可能提出不同意见,说我工作能力有多强、工作态度多么端正,在编人员又如何如何。坦率地说:这种说法毫无意义。本人是什么身份,就享受什么待遇,天下皆然。机关、事业单位更是如比。没有相应的身份,却要享受更好的待遇,当然也只能在嘴上说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