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分析(这是个典型的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案例)

  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当事人于欢被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因为其表现好又被提前释放。本案也就可以圆满地画上了一个句号了,但是事后我们客观地分析,因为该案轰动一时,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所以该案的发生、判决、执行,到如今的提前释放,都是一个热点。这也体现了广大网友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关注,对以后假如自己碰到类似问题的处置方法的反应。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分析(这是个典型的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案例)

  于欢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体现了情与法的融合,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碰撞。

  对于全案,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于欢的母亲是有一定过错的这个案件其实是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行为引起的:

  1、苏银霞开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其征信有问题。于欢母亲的行为,是不符合正常的经营规范的,这本身就是不对的。

  2、苏银霞明知道是高利贷却借款,有人向她逼着要高利贷,但是并没有人逼迫着她借高利贷。

  明知是火坑却要往下跳,其本身也是有一定过错的。这也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不一定全怪放高利贷者。

  3、苏银霞借款不还,这也是不对的。虽然高利贷不合法,但是这也是引起纠纷的起因。

  所以,我们客观地说,对于引起这件事情的发生,苏银霞本身是有一定过错的。虽然这种过错与正当防卫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她至少给自己、给自己的儿子留下了不利的隐患。

  如果没有苏银霞的借高利贷,也不会出现高利贷者上门讨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以后于欢刺死人的现象了。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分析(这是个典型的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案例)

  二、高利贷者实在可恶高利贷者就是以放高利贷为业,据说于欢的母亲借款利息高达10%,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毛的利息。

  高利贷的本金一年就可能会翻倍,这样的巨额利润也只有高利贷才能够实现。很多实业、很多实体、很多生意人,大多被高利贷压垮了。说句实在话,有时候他们挣‘钱还不够还利息的呢。

  这还不算,作为放高利贷者,一般都是与暴力催收相联系的,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要欠款、借款,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暴力催收。

  就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伙人,到借款人家中侮辱、殴打、取闹,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行为极其恶劣,不制裁他们也不行。

  因此,高利贷者历来是打击的对象。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分析(这是个典型的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案例)

  三、于欢的行为的确属于正当防卫2016年4月14日,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于欢,有权利进行自救,有权力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也是不得已而发生的事情。

  如果于欢不实施正当防卫,其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就会去继续,并不知道何时结束?结局如何?

  虽然于欢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但是根据《刑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当时造成4人受伤其一人死亡的后果,虽然防卫是防卫,但是这种防卫显然是有点过重了。如果造成4人受伤、无人死亡,或者是一人死亡,其他人都没有受伤的现象,那么说于欢的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尚可以说得过去。

  但是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4人死亡的后果,这不能不说确实是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正像于欢在出狱后表示:

  当时自己的做法还是有点冲动,毕竟给被害人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也确实难以弥补。

  还是有些后悔。我犯法了,触犯了法律。

  于欢能基于这样的认识,说明于欢还是非常理性的,并且是很具有人情味的。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明显是没有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行为,判决当然有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并且上诉不加刑。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于欢不服,大部分的网民也都不同意。所以,于欢上诉,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于欢上诉后,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行为系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个交代,对于于欢来说也是一个心理平衡。

  被害人固然有罪,但罪不至死;于欢固然防卫,但确实过当。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也是“情有可原,法不恕罪”的表现,相信于欢对于该判决结果也是服判的。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分析(这是个典型的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案例)

  四、于欢被减刑提前释放,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证明,于欢就是一个好人,其在监狱内也一贯表现良好,只是一时冲动才造成一个防卫过当的后果。

  于欢判刑后能够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正像减刑裁定书说的那样:

  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分子是实行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宽严相济。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针对于欢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对于于欢减刑4个多月,这无疑是正确的。

  结语

  希望于欢能接受教训,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多于被害人的家属沟通,我弥补一下自己的过错,尽快融入现实社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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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的伟大,都源于一个勇敢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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