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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或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会受到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有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将会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3.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人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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