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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1.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由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制订。 u3000 u3000【提示】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2.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 u3000 u3000(1)处方调剂; u3000 u3000(2)用药指导; u3000 u3000(3)药物治疗管理; u3000 u3000(4)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u3000 u3000(5)健康宣教等。 3.执业药师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要求。 4.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执业药师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u3000 u3000(国办发〔 2016 〕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98号)发布,提出以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将执业药师列为主要对象之一,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执业药师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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