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1
毛泽东在《做革命的促进派》里认为:「君子动口不动手,第一条;第二条,小人要动手,老子也动手。」
2021年12月5日,江苏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在某小区内,宝马车主张某以掌掴形式对另一车主李某进行殴打(图1)。
视频显示,张某扇了李某至少三个耳光; 李某只是动口,始终没有还手。
套用毛泽东的观点,张某是小人,而李某属于君子,但称不上老子,因为李某没有还手。
动手打人,人类最原始最低级的能力,谁不会呀。
李某表示自己懂法,所以不还手。
实际上,在张某动手后,准确地讲,自第1个耳光开始,法律已经授予李某还击张某的权利。这就是称谓「正当防卫」(????「杀夫案」背后的法律正义)。
权利人通常可以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
李某是权利人,他决定放弃「正当防卫」权利,不还手,即保留「君子」的名份,而放弃「老子」的称颂。
被打者李某的决定无可指摘,他成为法律意义上完全的被侵权人。
相对应地,张某是完全的侵权行为人。
侵权行为人张某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示的诊疗报告单显示,被打者李某的左侧鼓膜穿孔。
这意味着什么?
张某很可能有牢狱之灾,而非限于民事赔钱问题。
因为根据我国2014年1月1日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构成轻伤二级。
轻伤二级,刚好达到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假如6周不能自行愈合,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将由普通的治安管理行政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法律之手开始启动国家暴力机器,释放权力给公检法机关,帮助李某讨回公道。
公检法将依法而动: 移送审查起诉、逮捕、审判定罪。
定罪依据来自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胡作非为,咎由自取。
不仅如此,他的恶行还会殃及其三代以内血亲。
其三代血亲将很难通过公务员政审,尤其特殊职业如警察、国家安全人员等。
譬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五)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所以,不要被情绪控制,放纵自我。否则,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伤及家中无辜亲人。
最后,以《圣经 箴言》的两句话与诸君共勉: 不可嫉妒暴戾的人,也不可选择他所行的路 (Do not envy a violent man or choose any of his w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