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与身份证不一致,怎么办理退休这个问题,因本人早年从事过大量与档案相关的工作,相对熟悉一些这方面的政策,我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首先,所谓的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说到底其实就是:以哪一份档案的记载为准,确定年龄的问题。要确定年龄,当然就必须确定出生日期。于是,这个问题就更为直接了当:以哪一份档案为依据,确定出生日期,仅此而己。
其次,怎么确定出生日期呢?2006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文明确规定: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同时,该文还十分明确地规定:“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毫无疑问:这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安部三大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是非常权威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的要求。也就是说:一切涉及到确定出生日期的事务,均以这个文件为准。可谓是一锤定音。
具体地说:当档案年龄与户籍档案(也就是所谓的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更进一步说:在身体证年龄和档案年龄存在矛盾、记载不一致时,以这两种档案中建立时间最早的那一份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这就是“最先记载”原则。
再次,关于组通字〔2006〕41号文件有效性和适用范围的问题。我之前写过这方面内容的帖子,有的同志留言,说这个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为此,我查阅了该法,其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很清楚:都没有对出生日期如何适用做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只是对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做了一个具体的规定,当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律、法规的问题。
另外,关于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冲突时,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所有人社部门的正式答复,均以组通字〔2006〕41号为准,这一个我就彻底放心了。这表明:所有人,不论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需要确定出生日期,毫无例外地都以组通字〔2006〕41号为准。虽然在网络世界,咱也必须有根有据,绝不能信口乱说。
最后、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综上所述,结论就十分简单:以两份档案中,最早建立的那一份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这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我们:个人档案是极为重要的,每一个人都要重视个人档案的转出、转入以及个人档案的管理机关,防止因个人档案找不到,影响办理退休手续。